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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六 规则之治 彰显法律力量

发布日期:2023/9/28 阅读量:13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耿某某诉西安通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7年10月,耿某某与西安通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续签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耿某某继续承包陕AU**27出租车,通力公司拥有车辆、营运手续、经营权证的所有权;承包期届满后,由通力公司负责办理将车辆转到耿彬亮名下;承包期限自2007年9月至2011年10月止。

      2011年,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的指导性意见(试行)》通知要求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即经营企业对所属出租车车辆拥有完全的产权和经营权的经营原则。

      2012年,西安出租车协会、陕西省工商联出租车商会向出租车经营企业发出《关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公司化经营的指导性意见》,要求企业自有车辆承包经营权到期时,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与原承包人签订终止协议,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重新取得经营权后,实行公司化经营,不得采取一次性买断式承包经营的方式。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属特许经营,个体经营者不具有出租车的营运资格,需挂靠具有资质的出租车公司名下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道路交通运输条例》对于营运人的资格也作了具体规定。

      合同到期后原告应给被告过户的只是车辆,不包括车牌及经营权等专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权利。

      莲湖区法院判决被告耿某某返还通力公司陕AU2727出租车牌、行驶证及经营权手续。

      耿彬亮上诉后,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四载承包,合约条款起争议;两造纷争,法院裁判立规则。

      从2012年3月开始,我市一些出租车承包人在合同到期后,反对公司化经营,要求政府将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权许可给原承包人,多次用各种非正常方式反映诉求,对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从维护西安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认真调查研究,查清案情,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及时、公正地审结了本案。

      终审宣判后,导向的积极作用明显,类似矛盾纠纷迅速化解,有效破解了困扰我市出租车社会管理的一大难题,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张扬了司法裁判的力量。

      这正是:“矛盾纠纷充分说理,公私面前居中裁判。

      ”【专家点评】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涉及原有出租车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必然引发利益主体各方的博弈。

      由于出租车运输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能经营的业务,故其对出租车经营许可有权设置条件。

      在此前提下,出租车公司与挂靠其名下的个体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确定。

      本案审理中,两级法院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从合同出发,辩法析理,运用多种解释方法探寻合同条款的本义,正确区分了出租车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的关系,判决结果有充足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凸显了人民法院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中运用法律技术化解纠纷的重要职能。

      【点评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张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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