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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案例六:张某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5/7 阅读量:16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弘扬的价值:诚信经营,诚实守信不但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旗帜鲜明地倡导、褒扬诚实守信,坚决谴责、制裁和打击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顺心”的食品安全环境。

      本案被告出售“三无”食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张某先后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处购买大瓶史记牌香油5瓶、小瓶史记牌香油47瓶,支付价款654元,商贸公司出具了购物发票。

      数月后,张某向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上述二种香油为“三无”食品。

      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对商贸公司因涉嫌经营“三无”食品给予行政处罚。

      之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退还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6540元。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这一诉求。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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