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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12年11月15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发现陕西某某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两台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现象严重,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废酸未按要求处置。
至2013年6月3日某某公司仍未按市环保局的要求整改,市环保局于2013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某某公司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热镀锌车间正常生产,但未按规定安装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酸洗废气污染行为严重;其使用的煤气发生炉超过规定标准,且未安装消烟除尘设施,作出责令原告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市环保局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市环沣渭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上诉后,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治污减霾,人人都是义务主体;环境保护,司法给力不可或缺。
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
该案是一起因环境污染引起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有“环境污染危害”和“环境保护防治”等多重现实教育意义。
未央法院通过审判“五进”方式,深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司法的力量支持了环保行政机关的工作。
同时注意发挥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宣传与教育功能,举办专题讲座“以案说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捷瑞公司部分职工旁听庭审。
陕西党建网、西安法院网、西部法制报、陕西电视台等多家省市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案件审理工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社会效果十分显著。
这正是:污染环境害人害己,守卫蓝天任重道远。
”【专家点评】明法定责,环保宣教。
企业作为市场最微小的细胞,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非议,这也是企业生存之根本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前提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要求每一个企业在追求、实现自己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定的义务。
因此,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予以处罚并以司法进行保障就成为必要。
【点评人】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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