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原告文某诉被告文某、梅某、李某、刘某、四川某服装公司、第三人某物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4/1/5 阅读量: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06年5月,第三人某物业公司(本律师代理当事人,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香港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合资创建了四川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物业公司占股75%(以下简称“标的股权”),香港公司占股25%,并由物业公司指派梅某担任董事长,余某、聂某、杨某、文大某担任董事。

      同时,香港公司由被告文某实际控制。

      2008年,物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文大某去世,物业公司实际由被告文某经营管理,于2012年在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被告文某通过提交虚假签字材料将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至自己名下。

      2013年7月,两被告提供虚假的服装公司董事会决议,将香港公司所持服装公司25%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万某,使得万某成为内资公司。

      2013年12月,在原告未收到任何通知,且物业公司也未就标的股权作出有效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被告梅某与文某将标的股权以相当于注册资本额平价转让给被告李某;并且至今物业公司未实际获得转让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款。

      2014年服装公司的股权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由被告李某持股50%,被告刘某持股50%。

      ,原告认为,被告梅某、文某为私利超越职权,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服装公司、物业公司之便,恶意串通低价变卖标的股权,给物业公司及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违反了其应尽的勤勉、忠实。

      尽责管理义务。

      被告李某未按财产规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主管上存在过错。

      不论其后万某或李某将所涉股权再次转让给刘某,均因视为各被告恶意侵占标的股权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向法院起诉:1、被告文某、梅某、李某、刘某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向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服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湖南侵权案件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qinquananjian)提供邵阳市侵权案件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