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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消费者权益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裁判汇编六

发布日期:2023/11/19 阅读量: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六、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标签:虚假广告|欺诈行为|加倍赔偿 (一)基本案情 ? 侯广周某某作为河南安阳“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

      糖尿病患者毕某某于2006年10月7日到侯广周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

      毕某某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

      2007年3月,毕某某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点,遂于2007年3月13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167.96元,其中个人支付2919.24元。

      2007年6月22日,毕某某在观看了《今日说法》栏目关于对“德国华格纳生物晶片”利用虚假广告等相关报道后到当地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对被告经营的专卖店采取了暂扣有关资料和物品,责令专卖店退给消费者现款等行政措施。

      因调解不成,毕某某遂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

       (二)法院观点 ? 本案中,侯某某向包括毕某某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商品广告。

      其向毕某某提供的商品属于利用虚假广告销售的商品,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因此受到过工商部门查处。

      据此,侯某某应当按照毕某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毕某某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三)实务要点 ? 本案的消费者毕某某于2007年3月知道自己使用了虚假广告销售的产品。

      法院当时据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旧消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新消法中,规定进一步细化,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新消法中增加了其他虚假宣传方式。

      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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