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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退一赔三案例

发布日期:2023/4/8 阅读量:12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经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天禧”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原告廖某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天禧”公司以《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为依据,认为对于该案车量的质量问题,只能适用这个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只应维修恢复原状等,不认可“退一赔三”。

      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衡阳中院。

      ,2016年4月25日,衡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禧”公司主张的“三包”规定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常宁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李同生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天禧”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欺诈,而油漆修补的时间是关键。

      被告认为油漆修复是在廖某提车后做的,但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被告“天禧”公司,但“天禧”公司没能举证,法院只能按规定认定油漆是在提车前修补的。

      汽车销售前做过油漆修复,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买卖前销售方应当告知购买方,该案中却没有告知廖某,这就存在欺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的规定,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

      该案例证明,新消法在实际案例中正在发挥积极作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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