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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事项汇总

发布日期:2024/10/14 阅读量:6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次修订));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等。

 

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事项的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三、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的许可程序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因此,申请单位应提交出版物审批申报材料至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四、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2.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申请书;

 

3.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印件);

 

4.运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5.游戏画面截图;

 

6.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7.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

 

8.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

 

9.游戏审查辅助材料;

 

10.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光盘或U盘。

 

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会受到什么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陈超   010-8882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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