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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销售的食品包装上表明的质量等级虚假,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标签:食品包装|产品等级|虚假标注|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日,陈某某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百货公司)购买了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6日的汇某堂枇杷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的汇某堂洋槐蜂蜜和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9日的伟多利枣花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的伟多利枸杞蜂蜜、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20日的伟多利洋槐蜂蜜共计21瓶,价款共计873.3元,该批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了质量等级为一级品,食品安全标准符合GB14963要求,但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无一级品等级,该标准于2011年10月20日实施。
陈某某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退货,远东百货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增加赔偿一倍货款。
(二)法院观点 ? ?远东百货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有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注的“产品质量为一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
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三)实务要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形态五花八门,主要包括以下行为视:(1)生产者违规添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添加剂;(2)经营者以次充好;(3)经营者做产品虚假宣传;(4)虚报产品质量等级信息等。
经营者有以上欺诈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应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区分,食安法规定的前提是违规食品必须造成或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危险,才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并无此情形,应适用《消法》的规定。
这也是实务中易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本案发生在2012年,仍是旧消法中对欺诈行为惩罚性「退一赔一」的规定。
假设本案是发生在2014年3月15日之后,则应当依据新消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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