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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 标签: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知情权 (一)基本案情2010年10月1日,赵某某在北京某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购买家具若干件,合计价款23960元。
涉案家具上有该公司注明的“桦木”、“美国赤桦木”、“胡桃木”等字样,且家具送货单上加注了上述家具为“实木”。
后赵某某发现涉案家具材质为板木结合,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
某某公司承认涉案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否认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并认为其在销售过程中告知过赵某某涉案产品为板木结合,但是某某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二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 (二)法院观点 ?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同时,新、旧消法均在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根据2014年3月15日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014年3月15日之后,消费者可以根据该条文的规定,获得原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
本案因发生在新消法之前,类似情形中,消费者可获得两倍赔偿。
?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同时,结合送货单上的加注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关于产品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
(三)实务要点 ?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如经营者在商品的价格、产地等重要信息上故意隐瞒实情或者告知虚假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该经营者的行为为商业欺诈,相应赔偿参照行为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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