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件基本事实】王某于2013年1月到一家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当时她的实际年龄是51岁。 2015年3月26日,王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合同。当天,王女士下班时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鉴定员随后诊断其伤残等级为6级。经调查发现,王女士不享受退休金待遇,只能领取自2013年6月起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016年3月7日,王女士向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某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异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 2016年6月2日,王女士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日以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发出驳回通知。当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两项请求:1、确认王女士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确认王女士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认定2016年3月26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并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女士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识别。
【法院判决书】
法院认为,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退休后再次聘用的,与实际劳动关系的关系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 ,双方争议应为劳动争议,判决如下:1。王女士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目前,各地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同时,实践中,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必须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人际关系通常是不被认可的。
第二种观点是应该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年龄上限没有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仅规定禁止雇用以下未成年人,但并未禁止用人单位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凡年满16周岁并有劳动能力的人都享有工作权利。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种观点是应该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笔者个人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但原因不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批准,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只要合同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有关性别的约定都是有效的。法律没有规定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至于退休后是否参加劳动,是退休人员的自愿选择,因为每个退休人员的起点、想法、家庭收入等因素都不同。退休人员实际上是达到法律规定年龄的特殊群体。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正在逐步探索,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为超龄劳动者提供福利。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而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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