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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改变劳动地点

发布日期:2023/4/11 阅读量:28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具体而言,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与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劳动者个体而言,工作地点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地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观点一;该类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而该种约定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以该合同约定而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该类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变更。

      ,观点二;根据类似条款对工作地点和岗位进行变动时,此类工作调动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

      合同约定单位可根据经营效益的实际需要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按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严重者将无条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此项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内容明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同的有效条款,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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