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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劳动争议相关案例十二

发布日期:2023/8/14 阅读量:29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二:变更岗位适度调整须服从【案情概要】章某于2010年6月21日入职某压铸电子技术公司FPA部门。

      FPA部门包含点胶、喷涂、组装三条生产线,下设若干操作岗位,章某先后从事过物流、装配等操作岗位。

      2011年7月19日,双方签订最近一期劳动合同,约定章某在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工种)工作,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

      自2012年6月起,章某自喷涂的物流岗位被调至组装的物流岗位,基本薪资不变。

      后公司资源整合,物流岗位的工作内容由原来的进料一项增加为进料及打包两项,但章某以薪资未增加为由,仍然坚持从事进料工作,拒绝从事打包工作。

      2012年11月12日,公司出具《人事异动申请表》一份,拟自2012年11月20日起,在薪资不变的前提下将章某由物流岗位调入工作内容相对简单的装配岗位。

      但章某在收到申请表后拒不至新的岗位工作,仍在原物流岗位从事进料一项工作。

      同年11月28日,公司出具《违规通知单》一份,以章某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为由,给与其书面警告处分。

      但章某仍拒绝至新岗位工作。

      同年12月4日,公司再次出具《违规通知单》,给予章某严重警告处分。

      但章某仍未至新岗位工作。

      同年12月17日,公司再次出具《违规通知单》,给予章某违纪除名处分。

      章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公司资源整合,章某原来从事的物流岗位工作内容增加,但章某以工资未增加为由,拒绝从事增加后的工作内容,故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至其曾经从事过的、工作内容相对简单的装配岗位,此做法系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计划及劳动者工作表现,对劳动者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调整,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范畴,本就无可厚非;况且,不论是物流岗位,抑或是装配岗位,均系公司FPA部门下设的操作岗位,故公司对章某的调动并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因此,章某拒绝至新岗位工作的行为实属不当,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之处分并无不当,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寄语】劳动关系中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工作调整有合理理由,且劳动者工资待遇、工作性质和隶属关系均不变,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进行这样的适度调整,劳动者也应当接受并配合单位的合理安排,毕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只有用人单位能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良好地运行和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充分的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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