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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有涂改不予采信,保洁员追索加班费败诉

发布日期:2023/6/6 阅读量:3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王某自2004年起在百汇演艺学校洗衣房工作,双方于2008年9月24日签订了期限至2009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850元。

      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王某实际工作至2009年8月31日。

      后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要求演艺学校支付其2007年9月25日至2009年9月1日延时加班工资8804.3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018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02元和暑假工资补偿等费用。

      王某称其每天早7点至晚7点工作12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不休息,并提交了《周末保洁、值班人员工作倒休安排》表予以证实。

      演艺学校提交了《洗衣组工作时间安排》,其中载明工作时间为10点至18点。

      庭审中,王某所在洗衣房的三名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演艺学校另提交考勤表证明王某不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周末保洁、值班人员工作倒休安排》为复印件,内容有涂改和增加痕迹;加之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陈述相互矛盾,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怀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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