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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确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8/2 阅读量:2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摘要:2014年3月17日,马某与苏州某快运有限公司签订特约加盟协议书,被安排在仪征市从事货运工作。

      马某先后以现金方式向苏州某快运有限公司交付27000元,苏州某快运有限公司向马某出具押金收据。

      2014年12月11日,苏州某快运有限公司返还马某27000元。

      2015年1月5日,马某提起诉讼认为苏州某快运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苏州某快运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审判:马某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快递接受和派送,属于苏州某快运有限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马某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支付相对固定的保底工资。

      符合劳动关系长期性、稳定性和人身依附性特征。

      故认定双方之间名为加盟合作关系,实为劳动关系。

      但双方订立的书面加盟协议书,对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与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要求一致,并未侵犯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因此,法院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驳回马某要求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裁判要旨: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加盟协议书等合同。

      因此,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时,不应单从合同名称考虑,需以用工事实,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特征综合认定。

      对于双方签订了加盟协议书等对劳动法权利义务作约定的,应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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