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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裁判规则之六

发布日期:2023/2/12 阅读量:1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6.被执行人单独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但如果被执行人所提异议实质是支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则对被执行人所提出的异议不应当单独审查,而应当在对案外人所提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并解决。

      ,——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 第12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畜产公司因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提出的异议,本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但是,本案中畜产公司所提异议实质是同意案外人山东省商务厅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的主张,如对畜产公司与山东省商务厅内容相同的异议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查,造成救济途径迥异,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况且在案外人山东省商务厅已经提出异议主张实体权利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畜产公司所提异议不具有实益,因此对畜产公司所提出的异议不应当单独审查,而应当在对山东省商务厅所提异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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