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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撤销退休批复案

发布日期:2023/9/28 阅读量:11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刘某某诉长安区人社局、长安区教育局撤销退休批复案  【案情】刘某某于1980年1月7日被招收为正式工人,同年被分配到长安区某某小学任教,后被聘用为实验小学教师、副校长等职。

      长安区人社局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关于刘芝红同志退休的批复》,同意刘某某从2012年7月退休。

      刘某某对该批复不服,认为该批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长安区人社局对于刘某某是按工人身份50岁审批退休还是按所聘任岗位55岁审批退休? 2002年6月后,虽然长安区人社局未再续聘刘某某为聘用制干部,但是刘某某的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长安区人社局对此亦未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了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2)长人社薪发(2012)192号《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某某同志退休的批复》。

        【评析】工人和干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中的特有概念,政策性较强,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干部和工人的概念在劳动人事关系改革中愈来愈被弱化,与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也不相符合。

      因此,在处理曾具有工人身份但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广大教师的退休待遇问题时,必须本着尊重历史、关注现实的原则,从《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政策精神出发,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体现合理行政的要求。

      二审判词较为精彩,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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