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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典型行政案例十九

发布日期:2023/12/17 阅读量:7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9 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诉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帅工伤行政确认案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帅【案情】2012年8月6日16时许,周帅在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俊公司)工作时受伤。

      2012年12月5日,经周帅签字、鲁俊公司盖章,双方形成收条一份。

      该收条载明“今收到莱州鲁俊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因我在一车间压制工作期间不慎将左手食指受伤期间的补助和误工工资及其他所有补贴合计26000元,公司一次性交付,本人放弃工伤鉴定,并从此永不追究。

      ”2013年6月8日,周帅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16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帅为因工受伤。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周帅与鲁俊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并承诺放弃工伤鉴定后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周帅与鲁俊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鲁俊粉末公司亦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故周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烟台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但在确定工伤赔偿金数额时,可扣除已协议支付的补偿金。

      【评析】职工与企业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并承诺放弃工伤鉴定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企业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工伤职工仍然有权申请认定工伤。

      实践中,工伤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通过民事协议获得的补偿多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赔偿,以所谓协议放弃工伤待遇可能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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