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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典型行政案例二十

发布日期:2023/12/17 阅读量: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10 付玉真、翟士鹏、翟伟诉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玉真、翟士鹏、翟伟【案情】2012年9月28日,胡长兵驾驶农用车与翟吉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翟吉全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

      翟吉全花费医疗费共计152597.57元,胡长兵已经支付27400元,对剩余医疗费125197.57元,翟吉全的近亲属并未向胡长兵主张民事赔偿。

      2012年12月3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翟吉全为因工死亡。

      付玉真等要求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支付剩余医疗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伤花费的医疗费可以要求第三人支付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案中,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翟吉全为因工死亡。

      基于胡长兵并未全部支付医疗费是客观事实,付玉珍等向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不足部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东阿县工伤保险事业处应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翟吉全因工死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25197.57元;其支付后,有权向胡长兵追偿。

      【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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