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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履行办理户口迁移职责案

发布日期:2023/9/28 阅读量:13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李某某、许某某诉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履行办理户口迁移职责案  【案情】原告李某某与许某某系夫妻。

      婚后李某某多次申请丈八路派出所要求将户口从甘肃省泾川县芮丰乡某某村迁到许某某户籍所在地红某村。

      因迁入地红某村村委会不同意李某某落户,丈八路派出所对迁户未予办理。

      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为李某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裁判】红某村村委会以原告未在该村居住够半年,不开具落户证明,不能成为被告不履行职责的理由。

      对于原告再次提出的办理户口迁移申请,被告应当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的规定并遵守原达成的协议,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评析】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是否需要村委会的同意接受证明,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

      从法条主义来看,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派出所就不该以此作为前提,法院就应当判决派出所履行职责。

      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审判就不能简单对待。

      首先,尽管我国主张自己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生活中,无论老百姓还是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惯例,本案就是如此,外地户籍的人通过真结婚、假结婚等各种方式设法将户口迁入城中村,以期获取额外利益,由此造成利益冲突。

      所以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派出所会采取措施限制不适当的户口迁入,例如,派出所要求出具村委会的证明,派出所和村委会为了确保婚姻的真实性,签订协议要求原告在村内居住满半年以上,这些管理措施都具有现实合理性,体现了个人权益与集体权益的均衡保护。

      但是,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在村内正常居住,不能视为原告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和村委会应当履行各自的承诺,为原告办理户籍迁移工作。

      本案可以典型地说明,在丰富多彩的生活面前,法律永远是苍白的,法官只有高超地发挥自己的才智,才能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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