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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假宣传 ?农业生产者遭受财产损害 ?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公司)销售的田普除草剂,在农业部登记使用范围为棉花田、甘蓝田、韭菜、烟草、花生田、大豆田。
2008年7月,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作为消费者,北京新禾丰农化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禾丰公司)、内蒙古福思特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思特公司)作为经销商参加了巴斯夫公司召开的马铃薯技术交流研讨会,巴斯夫公司宣传田普除草剂可用于马铃薯除草。
? ? 新禾丰公司购买田普除草剂后销售给福思特公司。
福思特公司又销售给正丰公司。
正丰公司使用田普除草剂后,发现所种植马铃薯严重减产。
经药害鉴定,田普除草剂对马铃薯生长有明显抑制作用,明显影响马铃薯的产量和质量。
经产量测定,使用田普除草剂的地块与未使用的平均亩产量相差1881.5kg。
正丰公司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巴斯夫公司、福思特公司、新禾丰公司赔偿损失465274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丰公司购买使用的田普除草剂无论在瓶体说明书还是农药登记证上,均没有表述该农药适用范围包括马铃薯,但是福思特公司、新禾丰公司、巴斯夫公司在其产品推广、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认为该除草剂可用于马铃薯,应负主要责任。
而正丰公司没有仔细阅读产品说明而轻信经销商的宣传推荐指导,也未提出异议,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福思特公司赔偿正丰公司1395822元,新禾丰公司赔偿1395822元,巴斯夫公司赔偿1395822元;上述三公司对赔偿数额互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巴斯夫公司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院点评: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资消费纠纷。
经营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民切实利益,关乎农产品质量安全。
但是,一些农药经销商为了增加销量,利用农民防范意识较低和专业知识缺乏的弱点,对商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容易引发农资消费纠纷。
本案中,人民法院有力制裁了无良商家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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