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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解散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9/13 阅读量:12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要点小贷公司作为新生事物,既是类金融公司,又是现代企业,需要按照公司制度来规范运作。

      案涉金华市金东区广利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恒公司)由于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引发了股东之间的矛盾,自2011年9月起,即停止正常经营活动。

      为了避免广利恒公司停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2013年3月27日,广利恒公司成为全省首家解散的小额贷款公司。

      基本事实2008年7月,浙江省发布了小贷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

      2009年12月31日,广利恒公司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在金华市金东区范围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金融、证券、期货咨询除外)。

      工商登记材料记载,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有4家,自然人股东有7人。

      其中,主发起人浙江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持股20%,金华市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物资公司)、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各持股10%,吴某某、楼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各持股10%,谢某某持股5%、毛某某和徐某某各持股2.5%。

      而实际持股情况为:主发起人铁塔公司的20%股份,其中10%系楼某某实际出资,铁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邵某某;印刷物资公司的股份10%,实际投资人系邵某某;工程公司的10%股份中5%系楼某某出资;盛某某的10%股份实为邵某某投资;李某某的10%股份实为邵某某出资。

      后由于个别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广利恒公司于2011年9月后停止正常放贷业务。

      自2011年下半年起,金东区工商分局多次组织股东就公司股东之间的个人经济纠纷、公司逾期还贷等问题进行协调,未果。

      社会效果综观本案,广利恒公司成立之初便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此“阴阳持股”不合规的局面给公司日后的发展带来极大隐患;在经营模式上,采取“包收包贷”的经营模式,产生纠纷后,股东各自为政,公司的业务经营实际上处于“割据”状态;在管理层面上,因广利恒公司定下的由股东对名下的贷款额度进行负责,实施包收包贷,股东对有关贷款实施追加担保的经营模式,股东直接干预经营使得公司所谓管理层形同虚设,导致公司内部存有严重管理障碍——诸多违规之举,显然违背了国家试点小贷公司的真实用意,违反了法律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规范的规定。

      浙江高院针对在审理该案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于2013年7月23日向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司法建议,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上存在的问题,提示了由此引发的风险,建议在审批、监管和服务等环节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并改进制度设计,得到了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肯定。

      【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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