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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破产方面典型案例七

发布日期:2023/8/27 阅读量:13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7 . 托管经营、重整、重组同时进行,实现较高清偿率对破产重整企业采取托管经营同时,可将破产重整和资产重组并行考虑,做到同行业并购与业务整合的紧密衔接。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资产重组|托管经营案情简介:2011年,在市场竞争加剧情况下,生物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尤其2008年金融危机后连续亏损,面临退市及破产风险。

      为维持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继续经营,生物公司在全国范围公开遴选,决定由科技公司对生物公司进行托管经营。

      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对生物公司破产重整。

      法院处理:①法院受理本案重整申请后,生物公司继续营业,继续履行与科技公司的托管协议,并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保证了重整工作有序推进。

      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初步确认128笔,确认债权额约3亿元。

      法院要求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一并考虑后续的资产重组,并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时提交重组框架方案,避免了重整、重组分开运作实施可能带来的弊端。

      ②针对小额债权人人数众多、清偿率低、利益受损大、对立情绪严重特点,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法院决定设立小额债权组,将债权额在600万元以下的债权人都纳入该组,并动员大股东额外拿出2000万元补偿小额债权人损失,将其清偿率由41.69%提高至70%,有效保障了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平衡。

      ③债权人组及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其后,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生物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有条件通过。

      至此,生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与资产重组程序对接。

      实务要点:对破产重整企业采取托管经营同时,将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并行考虑,做到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实现较高清偿率和企业经营连续性。

      案例索引:甘肃嘉峪关中院2012年审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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