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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消费者权益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裁判汇编四

发布日期:2023/11/19 阅读量:1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四、销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标签:知假买假|商业欺诈|惩罚性赔偿 (一)基本案情春和大药房由朱网奇经营。

      2009年3至8月间,吴某某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

      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拉萨广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恩堂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贵州苗仁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苗仁堂公司)。

      苗仁堂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

      鉴此,吴某某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网奇加倍赔偿其6160元。

      朱网奇认为吴某某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经再审认定:鉴于广恩堂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苗仁堂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二)法院观点第一、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知假买假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也是按照市场销售规则,事先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最后购买到了商品,其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应当认定其为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第二、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实务要点 ? 我国法律只对消费者的目的做了如“为生活消费需要”等的限定,并未对其消费动机进行相应规定;且在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是特别健全的情况下,知假买假者确实能够有效协助有关部门,对我国各类产品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因此,知假买假者也应被视为受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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