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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七

发布日期:2023/11/16 阅读量:19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7河南省环保厅申请法院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案一简要案情2015年7月14日,省环保厅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六次复查时发现,其有两台机组排出废气中氮氧化合物浓度超标,遂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5年8月12日,省环保厅再次复查发现两台机组依然不达标,遂按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连续29日,每天8万元,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相关罚款。

      河南省环保厅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行政处罚。

      二裁决结果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的材料齐备,在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裁定:准予执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豫环连罚[2015]15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执行罚款232万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典型案件。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案中,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发现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废弃物排放超标,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又发现该两台机组仍不达标,遂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连续29日,每天8万元,共计人民币232万元。

      本案就是出重拳治污染的典型案例,让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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