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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8、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发布日期:2023/5/15 阅读量:2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查某进入合肥某宾馆任负责人。

      劳动期间,宾馆与查某发生一份固定格式《劳动合同书》,查某在该份合同封面上签字。

      宾馆依据该份合同在社保机构为查某缴纳了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4年11月8日,双方发生争议,查某此后未在宾馆工作。

      事后,查某以宾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查某诉至蜀山区法院主张宾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

      蜀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查某对其与宾馆有劳动合同的事实是知晓的,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未支持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合肥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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