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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COVID-19疫情,打乱了我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疫情的蔓延,也让很多人不可避免地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发生密切或亚密切接触。如果不小心被感染,企业会以此来以某种理由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否不公平?
有些企业可能认为,公司与员工之间只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解雇员工是公司的权利。尤其是现在疫情肆虐,感染COVID-19的工人似乎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因此,企业解雇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企业这样做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规定必须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COVID-19确诊病例、COVID-19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按照规定接受隔离观察的人员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较严重地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企业、疑似患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的企业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若劳动合同到期,则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公司因员工患病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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