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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外籍劳工在中国就业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会受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决定受理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一)受理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主体条件
上面提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指: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时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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