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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工资的排除范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补充规定了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也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以内。 2. 最低工资的形式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3. 最低工资不得低于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 最低工资可以低于的情形 (1)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2)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规定与解读 5.1未订立劳动合同时 【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工委认为: 本条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所作的规定。本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或者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有关劳动报酬的事项就可以在书面劳动合同中规定。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有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如果双方对劳动报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所谓劳动报酬,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一、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第二,它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第四,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集体合同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弥补劳动合同的空白。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可以依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确定。集体合同可以是企业集体合同,也可以是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二、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 目前,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不发达,绝大多数企业没有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也刚刚起步。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在没有集体合同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分配原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就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同一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一个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使是同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劳动报酬有一些差别,只要大体相同,也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5.2订立劳动合同时 【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工委认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如何解决的规定。 一、劳动报酬的约定不明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劳动者主要的合同权利,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应当是明确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一定要明确、具体。包括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但是,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进行模糊处理,或者只作口头约定,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引发争议。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应当按照如下办法解决: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本来就是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双方重新协商。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根据本法第51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又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目前,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不发达,多数企业没有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也很少;或是虽然有集体合同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分配原则,《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6. 支付令相关规定与解读 【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7.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规定与解读 【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解读】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9. 先予执行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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