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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评定程序是怎样的,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7/2 阅读量:17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员工发生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定为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及既往病、伤、残住院治疗的病历原件。因工伤致残的,需提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属于职业病的,还需提供卫生部门认可的职业病防治中心(医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如果残疾是精神疾病,则需要精神病院的诊断数据;在其他情况下,必须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将对申请书及所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不齐全或者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考核,安排考核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告知企业相关人员。鉴定过程中,由医院或劳动部门的技术专家组确定伤病职工的状况,并撰写定性和定量的诊断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等级,颁发等级证书,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人。职员。

员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复审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工伤伤残评定标准

由于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残种类繁多、复杂,过去我国只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评估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伤残评估标准。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残疾程度。因此,难以满足国家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无法满足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公正、合理地评估职工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程度,最终制定全国统一的伤残评估标准,为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劳动部、卫生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历时两年多的考察、研究、讨论和修改,最终于1992年3月得到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该标准是我国首个由临床专家及各学科相关人员联合制定的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认定国家统一标准。标准具体分为: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或能够自理的,视伤残程度划分为14级;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被划为残疾人,划为56级;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根据其残疾程度划分为7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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