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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五

发布日期:2023/8/9 阅读量:23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典型案例五:某软件公司诉王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赔偿金案王某于2010年7月15日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其中约定王某为该公司服务五年,若王某违约提前离职,则王某应按未服务年限每年向该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

      2011年9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9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该软件公司主张王某违反《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工作不满二年即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培训指导成本等,应当支付赔偿金并以此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软件公司未向王某提供专项培训,仅提供了内部培训,没有其他培训。

      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的公司为王某提供实习培训和专项培训、王某知悉并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约定服务期的专项培训,故《保密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无需支付该软件公司赔偿金。

      法律要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应当是“专项”的、“专业”的,并不是任何培训费用和培训技术都构成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如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必要的就业基础知识培训就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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