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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与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二

发布日期:2023/8/9 阅读量:3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成都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张某某进入某钢结构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张某某以该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离职通知书一份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某钢结构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某钢结构公司声称未缴纳社保的原因系张某某不愿购买,且多次通知张某某配合缴纳社保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张某某主动放弃购买社保,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某钢结构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

        案件示范点: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缴纳社保应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未提出购买社保或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即便在实际生活中,有部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书面要求公司不购买社保,该事由也不能免除公司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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