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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与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三

发布日期:2023/8/9 阅读量:2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成都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 简要案情:  张某于2008年7月1日起在成都某空调设备公司生产部担任领班职务,并先后于2008年7月、2011年7月连续与成都某空调设备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6月,成都某空调设备公司向张某送达《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告知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当月,张某向公司递交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后,公司再次向其送达了《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并告知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事宜。

      后张某以该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予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成都某空调设备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张某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

      成都某空调设备公司未同意继续与其订立合同,并主张合同期满终止,其行为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判决公司依法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予张某赔偿金。

        案件示范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明确表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终止为由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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