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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与劳动者劳动争议案四

发布日期:2023/8/9 阅读量:2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成都某建设公司新津分公司与邓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要:  2014年5月9日,邓某某在某建设公司新津分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上装订木板时,射钉枪突然走火,导致邓某某右眼受伤,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为解决邓某某工伤事宜,该分公司与邓某某、四川侨台公司(实际承包者)就赔偿事宜达成三方协议。

      后因邓某某未能领取相关赔付款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新津分公司支付相关工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为七级的事实,足以证明某建设公司新津分公司应当支付邓某某工伤待遇,邓某某在其法定权益未获得保障的情况下,出具承诺放弃相关权益,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成都某新津分公司支付邓某某相关工伤待遇。

        案件示范点:  工程分包或转包后,发生工伤事故,承包方、分包方和劳动者三方签订关于工伤赔偿协议后,劳动者未得到实际赔付,不影响劳动者重新主张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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