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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与劳动者劳动争议案六

发布日期:2023/8/9 阅读量:25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四川某塑业有限公司与肖某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要:  2001年,肖某某入职某公司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某公司应按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20日前支付肖某某工资,并不克扣或拖欠。

      2014年4月后,某公司迟延两月发放工资,后肖某某以某公司长期未足额按时发放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某公司主张其延迟发放工资系取得肖某某认同,但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肖某某经济补偿金。

        案件示范点: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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