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 典型案例二: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制”可能违法

发布日期:2023/8/2 阅读量:24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2年5月1日,程某入职河北某公司北京技术分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程某担任北京公司技术部研发工程师。

      2014年5月8日,公司召开考核会议,宣布公司制定考核制度,规定考核成绩排名最后两位的工作人员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二是根据考评结果只拿50%的工资。

      后公司当场宣布考核结果,程某的考评排名最末。

      公司要求其主动辞职或自愿接受工资减半,程某当场表示不同意公司的决定。

       ? ? ? ?2014年5月12日,公司发布通告,以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后小程诉至法院,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元。

       ?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考核方式和措施。

      在未经民主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考核,并进行“末位淘汰”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未与原告就考核事项和考核处理结果等事项进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按照原告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 ? ? ? 金诚同达律师认为,本案中,即使公司规定的“末位淘汰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送达公司员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仍面临违法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后(即常说的N+1),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即使公司根据考核结果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在未经培训或调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湖南劳动工伤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laodonggongshang)提供邵阳市劳动工伤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