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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案例一:原单位工作年限计入年假基数

发布日期:2023/8/2 阅读量:26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告李某于2009年11月25日至2014年5月6日在被告北京市某便利店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2013年,被告每年安排原告休年假5天,共休年假15天,其余时间没有安排休年休假。

       ? ? ? ?原告认为,其于1983年12月参加工作,入职时缴纳社保年限已达22年零4个月,依法可享受每年带薪年休假15天,公司只安排5天年假的行为违法。

       ? ? ? ?对此,公司辩称,公司制度规定,累计工作年限以在公司工作年限为准,非本公司工作年限不进行累计。

       ? ? ? 法院认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意在保障劳动者连续工作后的休息权,是在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要求社会对劳动者进行休假补偿的一种制度。

      此种补偿应由全社会的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职工在入职前曾经有“连续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有权在入职新单位的第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

      同样道理,核算劳动者年假天数的累计工作年限也应以劳动者全部工作年限为准。

       ? ? ?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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