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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发布日期:2023/5/25 阅读量:1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一、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物的担保是一种存在状态,是一个标的。而担保物权是一种权利。因物的担保使得担保物权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而担保物权的设定则使的物形成了担保的状态,称为了担保物权的标的。我说明白了吗?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2113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5261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4102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1653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两个说的不是一回事。物权法回说的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无责;解释说的是债权人答转让的,担保人一般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物权法说是指债务人转让,解释指债权人转让。仔细看看就明白了。

债务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抵押给债权人的权利,是抵押权.担保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所有权,担保债务人债务的权利是担保权.这两个主要区别是,物权的所有者在民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在此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也不同.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担保人.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担保物归债权人,但是债权转移,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履行.

担保物权,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这个基础上设定的物权就称为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都是物权的一种,个别用益物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对象,都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一般行使的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对标的物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前给予的一种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变卖拍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担保物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物权与担保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都是物权的一种,个别用益物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对象,都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一般行使的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对标的物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前给予的一种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变卖拍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

最最主要的区别是: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偿还权(就是只要有担保物权了就一定享有有最先偿还的权利)。保证和连带责任不是担保物权里的。

担保物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物权即是对物的所有权,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益,在我国,,建设用地等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支配人只享有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在广义上享有所有权的效用,因而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抵押给第三人是处分行为的一种形式。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两个说的不是一回事。物权法说的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无责;解释说的是债权人转让的,担保人一般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物权法说是指债务人转让,解释指债权人转让。仔细看看就明白了。

物的担保是一种存在状态,是一个标的。而担保物权是一种权利。因物的担保使得担保物权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而担保物权的设定则使的物形成了担保的状态,称为了担保物权的标的。我说明白了吗?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权利的内容方面、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方面、标的物方面、实现时间上、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方面以及从属性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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