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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上班是否可以享受两份工资

发布日期:2023/5/22 阅读量:9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结论上是不可以得到双份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已支付上班工资,是否还可以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案例索引】,仲裁: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4055号,撤裁:(2016) 粤06民特41号,【基本案情】,2012年2月,李小金入职星星公司,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2014年12月14日,发生伤害事故; 2015年7月27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21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三个月。

      ,2015年11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0元。

      ,另,李小金称,2014年12月18日出院后,即回到星星公司继续工作,公司每月向其银行帐户转帐支付了从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5月的工资,共17695元。

      ,星星公司则称,李小金受伤后就没有回来上班,通过银行转帐支付17695元及现金90OO元作为工伤补助款项。

      ,【争议问题】,焦点一:李小金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多少?即计算工伤赔偿的基数是多少。

      ,李某称,其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其中每月3000左右通过转账支付,其余现金收取,且签两份工资单,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工资的发放情况。

      ,用工公司称,李某每月工资全部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2946元。

      ,仲裁委认为,用人公司陈述李某月平均工资2946元明显低于当地同岗位水平,而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未能证明其月工资为5500元。

      ,鉴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资基数及各项工伤补偿基数应按李某受伤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96元为标准计算。

      ,焦点二:李某得到伤后上班工资17695元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认为,两者属于重复支付,不可兼得。

      ,仲裁委认为,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签收票据证明上述17695元的用途及支付情况,对其讲法不予采信。

      转账的17695元实为李某出院后回单位工作正常发放的工资。

      ,【仲裁裁决】,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588元。

      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372元。

      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784元。

      四、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96元。

      (即同时获得17695元+12588元),【公司申请撤裁】,主要理由:仲裁委既认可17695元为李某出院后回公司工作正常发放的工资,又裁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588元,两项属于重复支付,李某不应兼得。

      该仲裁裁决符合《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中院裁判理由】,对于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公司申请的理由为李某称其受伤后继续回工厂上班,公司支付了工资,仲裁委又裁决星星公司支付李停工留薪期工资,属适用法律错误。

      ,李于2014年11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事后送院治疗,2014年12月8日即出院,2014年12月18日李即回星星公司工作,直到2015年5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期间,公司每月向李的银行帐户转帐支付了工资,共17695元,李在仲裁及本院听证过程中亦承认公司向其支付了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5月共4个月的工资17695元。

      ,如果劳动者虽系因工负伤,但伤势并不严重,可以边工作边治疗,并不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则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在公司已向李支付了上班工资17695元的情况下,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4055号仲裁裁决公司向李支付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裁判结果】,撤销顺劳人仲案终字[2015]4055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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