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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裁判规则之四

发布日期:2023/2/12 阅读量:22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权属的异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不能将案外人作为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香港信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 第12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山东省商务厅提出异议主张山东国际贸易大厦第17-21层房屋产权为其享有,因此法院不能将其作为畜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

      该项异议是对执行标的权属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法院山东高院将山东省商务厅作为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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