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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加班不被承认

发布日期:2024/3/3 阅读量:9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快递员称自己加班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适用法律错误。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配给公司的举证责任过重。

      李某并没有就加班事实举证,法定节假日李某没有上班的话,公司没办法举出相应的考勤记录。

      不能以公司是快递公司而一概认定所有员工必然在节假日整天加班。

      律师说法:公司需要举证吗?本案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以就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庭审活动,对仲裁裁决所采纳的证据,仲裁庭依法进行质证,仲裁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是劳动争议,鉴于公司没有提交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不能提供企业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台账等证据证明李某具体工资构成,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初始工资额未能反映李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公司除春节以外的其他法定节假日均安排员工加班,认为李某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李某主张的工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公司提出的终局裁决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应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综上所述,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以撤销的情形。

      因此,对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法不予采纳。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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