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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判研究学区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裁定保全。
案情简介:2016年4月,王某购买廖某学区房,因房屋升值,廖某拒绝继续履行,并拟将孩子户口迁回并在即将开学时使用该房对应的学籍。
王某诉请继续履行,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禁止廖某使用该房屋对应的学籍。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②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廖某曾承诺涉案房屋为学区房,且学区名额未被使用,现廖某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并计划使用涉案房屋学区名额登记报名。
根据现行规定,由于该学位在6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廖某一旦使用该学位会给王某带来不可弥补损失,且时间紧迫,符合前述关于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廖某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
实务要点:学区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规定的,法院可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所对应户口学位的保全裁定。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区法院(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王某与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王素菁诉廖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户籍对应的学位可作为行为保全对象》(赵赓、许暘),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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