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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索债拘禁人 构成犯罪没商量

发布日期:2023/1/27 阅读量:10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51岁的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盗窃罪在监狱中服刑,服刑期间认识了被害人张某,出狱后与张某合伙开做生意赔了钱,张某一直未还何某钱,于是何某在2015年6月21日找到张某,张某称还不了钱,何某便称如果不给钱就一直跟着张某。

      当天下午,张某因为身体不舒服,何某称要送张某去医院,后其将张某带至何某的暂住地,并把张某的手机和救心丸都拿走,还用张某的手机给其家属打电话要钱,期间张某一直被反锁在何某的暂住地的屋中,直到第二天下午18时许,警察到了才被放出,期间大约有25个小时。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指出:,本案中,何某采用将被害人反锁在屋内的方式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直至公安机关介入,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虽然何某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但是其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关于欠债的情节,需要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也不予以采信。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本案中何某系有犯罪前科人员,如果其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实行的,何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合理合法的债务纠纷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发生纠纷应第一时间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而非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达到目的。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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