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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逃逸、提供住所是否算犯罪?

发布日期:2023/1/26 阅读量:10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5年9月11日13时许,杨某骑电动车行驶至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北口时不慎将正在路上骑自行车的曹某撞倒在地,杨某立即拨打了120,并给其男友胡某打电话说出事故了。

      120急救车来了以后,杨某和医护人员把曹某扶到车上,这时胡某来了。

      胡某看到被撞的曹某头上流了好多血,觉得伤得应该很重,遂劝杨某立即逃跑,并将杨某带至其自营的药店中。

      恰巧此时,胡某的朋友张某在其药店中,胡某将发生的情况告知张某后,胡某提出自己和杨某要到张某那里躲几天。

      张某考虑到平日里胡某对其帮助很大,便同意了,后其就直接开车把杨某和胡某带到了其位于房山区良乡的某底商门店中。

      后民警通过侦查取得胡某的联系方式,并进行说服教育,后胡某、杨某、张某三人来到交通队自首。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本案中,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若曹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以上,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杨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胡某、张某明知杨某可能涉嫌犯罪,而为某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胡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该案中胡某、张某自动到案,如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属于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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