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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加盟合同中订金返还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10/26 阅读量: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仲裁规则】 当事人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加盟方依约支付定金后,由于另一方原因导致加盟合同无法履行的,定金应当返还。

       【关 键 词】仲裁 加盟 订金 返还【基本案情】何××与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广州某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作为提供皮鞋及其他皮革制品的修理及保养护理服务,以及鞋类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法人,拥有注册商标“××”的独占权。

      何××在其核准并同意的经营范围、营业地址内,自行投资开设并亲自管理加盟店。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加盟权益金、品牌使用费和保证金,加盟权益金以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凭据数额为准,品牌使用费为每月300元,保证金1万元。

      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在何××及其加盟店撤除并消除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标识三个月后,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归还何××保证金余额。

      如何××违反合同的规定,给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造成损失,但不构成实质性违约,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取相应的赔偿金,何××应在收到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

      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承诺乙方(何××)最快时间15天内找到铺位;最慢如果6个月内没找到乙方合适满意的铺位,甲方可退回乙方交纳的加盟定金或乙方找人来转让加盟权。

      “何××支付2万元加盟定金后由于未找到合适铺位至今未开设加盟店。

      何××申请仲请求裁决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以及该款自2007年5月10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仲裁费用由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特许加盟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该合同是否有效。

      【审判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向何××退回加盟定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仲裁费2670元,由何××承担1335元,由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1335元。

      【审判规则评析】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广州伟帮美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自己本案《广州某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找铺位的义务在于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

      双方约定的加盟权益金、品牌使用费和保证金,是没有约定前述费用的定金性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找不到合适的铺位时,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退回加盟定金。

      由于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故其应就涉案加盟定金如数退回并承担从仲裁受理之日起加盟定金的银行利息。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文书】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状 仲裁裁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何XX与广州X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争议仲裁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仲裁法·商事仲裁·知识产权争议 (A05051)【案 ? ?由】 商事仲裁【权威公布】 被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例选编》2009年(第二辑)收录【检 索 码】 H0165+++++ZCGDGZ1108D【仲裁委员会】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申 请 人】 何XX【被 申请人】 广州X鞋业连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广州×鞋业连锁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广州某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作为提供皮鞋及其他皮革制品的修理及保养护理服务,以及鞋类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法人,拥有注册商标“××”的独占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核准并同意的经营范围、营业地址内,自行投资开设并亲自管理加盟店。

      合同期限为2006年6月12日至2009年6月11日止。

      特许经营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加盟权益金、品牌使用费和保证金,加盟权益金以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凭据数额为准,品牌使用费为每月300元,保证金1万元。

      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后,在申请人及其加盟店撤除并消除被申请人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标识三个月后,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保证金余额。

      如申请人违反合同的规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但不构成实质性违约,被申请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取相应的赔偿金,申请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被申请人)承诺乙方(申请人)最快时间15天内找到铺位;最慢如果6个月内没找到乙方合适满意的铺位,甲方可退回乙方交纳的加盟定金或乙方找人来转让加盟权。

      ”同日,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2万元加盟定金。

      申请人至今未开设加盟店。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其承诺且拒不退还加盟定金。

      为此,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以及该款自2007年5月10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争议焦点(一)找铺位的义务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补充协议》则明确约定被申请人最慢在6个月内没找到申请人合适、满意的铺位应退回加盟定金,现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无法找到合适的铺位,应由被申请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应当自行开设并亲自经营管理加盟店,开设加盟店之前通知被申请人地址,取得同意后才能开设。

      申请人无法在上述期限开设加盟店的,应向被申请人提供申请,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给宽限期,如无法如期开店,则申请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双倍退还加盟定金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履行其找铺位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双倍退还加盟定金。

      被申请人则认为,被申请人未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加盟定金不应退回申请人。

      三、裁决结果仲裁庭根据《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07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回加盟定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5月17日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仲裁费2670元,由申请人承担133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335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径付给申请人)。

      上述被申请人应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逾期支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处理。

      四、裁决理由(一)《广州某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州伟帮美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找铺位的义务人是被申请人关于找铺位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主张找铺位的义务在于对方当事人,由于一直无法找到合适的铺位,应由对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认为,结合《广州某鞋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第4条、第6条与《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找铺位的义务在于被申请人。

      特许加盟合同第4条、第6条约定,申请人开设加盟店前,必须就开设加盟店的地址征得被申请人的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地址;如需变更经营地址,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而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承诺找到申请人合适满意的铺位。

      依据文义解释的方法,针对上述文字内容应理解为找铺位的义务人是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退回加盟定金并支付加盟定金的银行利息关于加盟定金。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中约定了加盟权益金、品牌使用费和保证金,但没有约定前述费用的定金性质,也未约定加盟定金。

      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加盟定金,也约定了找不到合适的铺位时,被申请人退回加盟定金。

      故仲裁庭认为,本案对于加盟定金的处理不适用定金罚则,应依双方的约定由被申请人如数退回。

      同时,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承担从仲裁受理之日起加盟定金的银行利息,仲裁庭予以支持。

      (四)仲裁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比例分担关于仲裁费的承担。

      本案纠纷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能得到仲裁庭全部支持,故仲裁费应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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