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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共同饮酒人赔偿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3/4/20 阅读量:11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酒文化是中国餐桌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无酒不成席”在朋友同事聚会中几乎成为惯例。

      因饮酒造成的酒友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该类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因醉酒死亡,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王某与张某、李某、赵某四人共同在张某家饮酒,席间,王某不胜酒力,醉酒不醒,当晚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因酒精中毒死亡。

      王某家人将张某、赵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喝酒的多少和自身体质有所了解和预判,因此应当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死亡系因酒精中毒所致,席间张某、李某、赵某对其过度劝酒是导致王某醉酒最终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三被告应当就王某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醉酒后发生意外死亡,同饮者责任应分情况讨论,案例:宋某与李某一同喝酒聚餐,席散后宋某自行开车回家,途遇交通事故死亡。

      宋某家属因李某明知宋某醉酒仍放任其开车回家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醉酒驾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仍旧为之,对其死亡结果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作为同行的酒友,应当对其安全回家有基本的注意义务,由于李某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人饮酒时部分同饮者在席散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护送其回家途中发生意外的同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张某与赵某、孙某、王某、李某五人一同喝酒,席间均无过度劝酒行为,席散王某、李某、赵某为张某、孙某叫了一辆出租汽车护送二人回家。

      途中张某小便时溺水身亡。

      张某家属要求赵某、孙某、王某、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张某与赵某、孙某、王某、李某五人在席间并无过度劝酒行为,席散王某、李某、赵某将孙某与张某叫了出租车送其二人回家(孙某未饮酒),主观上尽到了注意义务,对张某的死亡结果超出了常人的逾期,不应当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护送张某回家的孙某,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护送责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适当赔偿义务。

      ,总而言之,处理该类案件应当区别对待,并不是所有同饮者都应当承担责任,总结同饮者应当承担责任的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同饮者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所谓过度劝酒,是指在席间有强迫性劝酒的情节,比如“我干了,你好意思不干?”“不干兄弟就别做了。

      ”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自己已经喝醉的情况下还强制他人喝酒;,2、同饮者散席后未尽安全护送义务,同饮者在席散后明知饮酒者已醉酒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还放任其行为最终造成意外发生的,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3、同饮者明知对方有身体疾病,但仍旧对其喝酒行为不加以阻止的。

      ,同饮者明知喝酒人患有不宜大量饮酒的疾病仍旧劝酒或者不阻止喝酒者大量喝酒的,喝酒者因饮酒诱发其他疾病受损的,应当由同饮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聚会饮酒时各方都应量力而行,点到为止,同饮者特别是组织者也一定要做好散席后各方特别是醉酒者安全护送义务,喝酒人自身也要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少喝为宜,避免将一次欢乐的聚会演变成众人皆不想看到的悲剧,造成惨痛的损失。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作者:张 ?莹,校对/编辑:付 ?薇,审核:阿致刚,2016年6月7日,(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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