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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高法发布八大刑事赔偿典型案例4

发布日期:2024/1/16 阅读量:5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4:胡电杰申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一)案情摘要,胡电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濮阳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四次判处胡电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均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第四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于2010年12月29日决定撤回起诉,濮阳中院裁定予以准许。

      获准撤诉后,检察机关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即将胡电杰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11年7月19日监视居住期满后,胡电杰未再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被羁押3225天。

      ,(二)处理结果,胡电杰于2011年12月13日向濮阳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不予受理。

      胡电杰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再行起诉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据此决定撤销濮阳中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指令该院予以受理。

      濮阳中院受理后认为,“申请刑事赔偿要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先决条件……胡电杰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因羁押期限内不能结案被释放,并因其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被监视居住,后因监视居住期间届满又被解除监视居住,不能确认胡电杰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程序已经终结,也不能确认胡电杰与其涉及的刑事案件无关。

      胡电杰不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据此,该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2)濮中法赔字第3号决定,驳回胡电杰的国家赔偿申请。

      胡电杰再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决定:一、撤销濮阳中院(2012)濮中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二、濮阳中院按照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赔偿胡电杰被羁押3225天的赔偿金 70、8597万元;三、濮阳中院赔偿胡电杰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四、濮阳中院在胡电杰户籍所在乡以公告形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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