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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刘晓东与王鹏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刘晓东受雇于王鹏在其渔船上从事大车工作。
同年12月12日,刘晓东在工作中受伤,当日入院治疗,2010年12月31日出院。
2010年12月30日,在刘晓东病房内,王鹏的妻子拿着王鹏事先签字的协议和刘晓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雇佣关系,王鹏除负担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外,再给付给刘晓东2000元作为术后康复及补偿费用,其它互不追究。
2011年11月3日,刘晓东进行二次手术,并于11月8日出院。
出院后,刘晓东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由王鹏进行赔偿。
二、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刘晓东与王鹏签订协议,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刘晓东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形,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刘晓东主张撤销协议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完毕,因此判决驳回刘晓东的诉讼请求。
刘晓东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书签订时,刘晓东仅是初步治疗完毕,尚未治疗终结,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刘晓东不能预见到自已受伤的严重程度,只能对自己当时可以预见的治疗费用作出处分。
因此,王鹏不能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主张免除对刘晓东定残后依法应得到的赔偿。
据此,二审判决王鹏赔偿刘晓东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3347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意义在于当事人双方签订互不追究责任的协议后,受害方是否还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并未否定双方签订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对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含义进行解读。
协议签订时受害人并未治疗终结,未作伤情鉴定,因此,协议内容针对的是受害人放弃就协议签订时受害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对于协议签订时受害人不能预见到的损失,受害人并未放弃索赔权,故判决雇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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