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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年大学生伤人入狱后被诉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父母垫付

发布日期:2023/6/4 阅读量:12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钟某是成都某大学的学生。

      2007年10月1日晚,其因认为景某抢了其女友,将景某约至一茶楼。

      后双方言语不和,钟某抽出随身携带的甩刀,将景某腹部、颈部刺伤,致景某左肾被切除、气管破裂等,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案发后,钟某的家属代其赔偿全部医疗费1.3万余元以及其他赔偿金6000余元,共计两万元。

      今年3月,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从轻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

      5月26日,受害人景某又将钟某和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并要求钟某的父母承担全额垫付责任。

      原告称,其出院后,钟某及其父母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其余大部分赔偿费用经多次催收,3被告均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

      而3被告均辩称,钟某案发时已满20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本人依法应承担因伤害而引发的赔偿责任,且其本人也表示出狱后将分期付款赔偿景某,不同意由钟某的父母垫付。

      主审法官龚晓明说,依照法律规定,钟某的父母应对钟某民事赔偿中确定的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这可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受害人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渠道得到及时的救济、赔偿。

      该案中钟某与景某之间的纠纷,虽然钟某已因刑事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景某受伤致残系钟某故意的行为所致,钟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其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景某身体受到伤害致残,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依照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景某要求的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的规定,钟某致人损害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生效判决已认定钟某是大学学生,钟某及其父母在案件审理中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钟某有经济收入。

      钟某现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收入,而相关证据也证实钟某的父亲系国家干部,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与钟某的母亲以垫付有困难为由拒绝垫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原告景某请求钟某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其父母承担垫付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侵权行为人被告钟某赔偿受害人原告景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8676元,并同时判决被告钟某的父母对上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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