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银行法主要条款

发布日期:2024/9/15 阅读量:5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银行法主要条款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本法旨在规范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银行,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 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法规定,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

第二章 银行设立与经营

第五条 设立银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发展规划,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 银行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法定条件。

第七条 银行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银行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风险。

第九条 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 存款与贷款第十条 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法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法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并依法计收利息。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依法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第十四条 银行办理国际收支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第四章 支付结算与汇兑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和汇兑业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支付结算规则。第十六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和汇兑业务应当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七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和汇兑业务应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国际收支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第四章 银行账户与交易记录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开立账户,并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当按规定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客户保密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第五章 银行业务监管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表、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第三十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法第六章 银行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法第七章 银行破产与清算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清算适用本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制裁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章 附则与生效日期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qitafuwu)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