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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反规避执行和惩戒失信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9/17 阅读量:14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三、被告人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情摘要】2013年3月,余某(系内蒙古某煤炭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股东)和石狮某实业公司、黄某等人向王某购买了内蒙古某煤炭公司的股份,余某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而石狮某实业公司和黄某为隐名股东。

      2012年12月7日,余某和石狮某实业公司及黄某等人协商决定扩大规模,并签订投资款额的协议约定,集资后余某应在2013年5月25日完成对该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将石狮某实业公司及黄某转为显名股东,并办理工商登记。

      待石狮某实业公司和黄某凑集资金后,余某多次借故拒绝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经石狮法院、泉州中院审判,石狮某实业公司、黄某具有内蒙古某煤炭公司的股东资格,分别占该公司28.9398%、14.3833%的股权,内蒙古某煤炭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石狮某实业公司、黄某的股权记载于内蒙古某煤炭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股权变更登记。

      该法律文书生效判决后,经石狮法院、内蒙古工商局等单位通知,余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该判决,导致石狮某实业公司、黄某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经石狮法院审判,余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协助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执行。

      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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